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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教師涉及體罰事件辦理情形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桃園市大園區沙崙國民小學-桃園國際優質校園

沙崙學務 - 學務處新聞 | 2022-12-07 | 人氣:273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60415號函辦理。
二、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7條規定:「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一、教師涉有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情形,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二、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校事會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三、教師無前二款所定情形,而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情形,學校應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四、教師無前三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三、 爰此,教師涉有體罰情事,學校校事會議應依調查小組製作之調查報告認定有無體罰事實,倘經校事會議認定教師有體罰事實,則依解聘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涉有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或第5款所定情形,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教評會根據校事會議決議及調查報告內容,審酌教師體罰情形是否已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依照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款或第18條等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審議。另倘經教評會審議其情節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而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辦法第6條所定情形,則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