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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本市112學年度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校長及教師赴國內外同級學校之參訪費用、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一案,請查照:桃園市大園區沙崙國民小學-桃園國際優質校園

沙崙教務 - 教導處新聞 | 2023-07-31 | 人氣:262
一、 依「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相關特別獎勵措施經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及國教署112年7月2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098935號函辦理。
二、 查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每服務三年,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利用寒暑假期間,赴國內外同級學校參訪;其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第2項)前項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酌予補助。」。
三、 次查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第1項)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外,由各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為其另行投保傷害保險:一、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二、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三、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第2項)前項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酌予補助。」。
四、 復查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補助項目:(一)赴國內外同級學校之參訪費用:1、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2、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及學校內部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住宿費、雜費。(二)投保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1、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2、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三百萬元。3、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五百萬元。」。
五、 再查國教署前於109年8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96349號函示,本案符合作業要點補助資格係依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3條所定條件之人員;查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四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遴選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次查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六、 再查本市校長遴選及教師介聘作業並無校長及教師向本局申請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紀錄,為保障本市校長及教師投保權益,倘經本市112年度教師介聘及校長遴選分發至偏遠地區之教師及校長(原服務學校非屬偏遠地區者)或111學年度已核定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服務之教師及校長且112學年度尚在偏遠學校服務者,倘貴校112學年度具是類人員且符合作業要點補助資格者,請填列「桃園市112學年度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之參訪費用、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申請案件彙整表」,並詳列各申請項目、數量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12年7月31日(星期一)前,送本局國小教育科(免備文)(如無需求亦請回復)彙辦(彙整表電子檔請一併寄至電子信箱10059015@ms.tyc.edu.tw)。